(2015)鼎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娜与被告王加桂、李明、黄益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王加桂,李明,黄益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王丽娜,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王加桂,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李明,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黄益巧,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娜与被告王加桂、李明、黄益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培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丽婷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