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蔡岩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岩,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岩行初字第35号原告蔡岩,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胡佳贤,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钟勇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岩不服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原告蔡岩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岩负担。审 判 长 李 祝 才代理审判员 李 俊 锋代理审判员 严 丽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龚冰琦(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