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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廖清雄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清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996号罪犯廖清雄,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城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清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清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廖清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清雄在服刑考核期间(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罪犯廖清雄提请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6月5日出具了《韶关监狱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清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清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杜 循审判员 李功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