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小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小初字第12号原告于某甲,男,学生。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个体。被告于某乙,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铭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