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从高与丁国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554号申请执行人朱从高。被执行人丁国兵。关于朱从高与丁国兵土地租用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元,丁国兵将租用的朱从高的0.6亩土地平整、退耕后返还朱从高,并同时给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每年每亩1000斤大米按照市场价计算),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5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多次协调未果,后经联系双方诉争土地所在地村委会,本案需经相关部门丈量土地,明确界址。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