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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苏宗灵与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宗灵,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79号原告:苏宗灵,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告: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俊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宗灵诉被告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宗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宗灵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宗灵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宗灵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