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盛成、王长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成,王长云,王庆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213号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398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盛成,市民。被告王长云,市民。被告王庆伟,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成、王长云、王庆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盛成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金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蕊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