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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帅玉林与帅玉林、许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帅玉林,许江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炎。委托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帅玉林。被告:许江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帅玉林、许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