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立华与孙圣华、李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华,孙圣华,李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84号原告杨立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孙圣华,男,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李忠平,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华与被告孙圣华、李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希望与被告孙圣华、李忠平庭下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圣华、李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华撤回对被告孙圣华、李忠平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华撤回对被告孙圣华、李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杨立华负担。审判员 耿纪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