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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毕叙苓与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叙苓,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第93-1号原告毕叙苓,男,生于1955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江门镇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陈立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叙苓诉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叙苓以防止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房产,确保判决生效后被告的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叙永县江门镇的开发项目“利君·水岸新城”的商品住房500㎡予以查封,毕叙苓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江阳区的车库和其自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以及第三人邓天农所有的坐落于龙马潭区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毕叙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毕叙苓所有的坐落于江阳区的车库(泸市房权证,面积42.2㎡,两个车位),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毕叙苓所有的荣威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邓天农所有的坐落于龙马潭区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