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呼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呼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魏某某,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