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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呼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呼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魏某某,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