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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永俊与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俊,胡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郭永俊。被告胡海军。原告郭永俊诉被告胡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俊对被告胡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