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商)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于满财与邱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满财,邱立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3064号原告于满财,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被告邱立娟,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原告于满财与被告邱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会银、王胜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满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立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于满财起诉称:邱立娟与岳凤东曾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5月2日离婚,在邱立娟与岳凤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岳凤东从于满财处购买猪饲料,截止到2012年12月1日,岳凤东共欠于满财饲料款45000元,后于满财将岳凤东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做出(2013)平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调解书,岳凤东同意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于满财饲料款45000元。因岳凤东未按期给付饲料款,于满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岳凤东给付了5800元,就剩余饲料款一直未执行回来。故于满财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邱立娟对(2013)平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饲料款39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满财向本院提交(2013)平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涉案欠款是邱立娟与其前夫岳凤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邱立娟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邱立娟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对于满财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期间,岳凤东从于满财处购买猪饲料,共计欠于满财饲料款45000元,后岳凤东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凤东给付饲料款45000元,经法院调解,岳凤东同意于2013年12月21日前给付于满财饲料款45000元,如果岳凤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岳凤东未能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后于满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岳凤东给付5800元,就剩余饲料款39200元一直未给付。本院去民政局调取邱立娟与岳凤东的婚姻登记信息,信息表显示邱立娟与岳凤东于200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2日离婚。上述事实,有于满财提交的民事调解书、法院调取的邱立娟与岳凤东婚姻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于满财与岳凤东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法院依法确认,并经调解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制作了(2013)平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调解书,但岳凤东未能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于满财经过执行程序只取得饲料款5800元,剩余饲料款39200元仍未执行回来。岳凤东与邱立娟现虽已离婚,但因岳凤东与于满财发生买卖关系时,邱立娟与岳凤东系夫妻关系,邱立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于满财与岳凤东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属于岳凤东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该笔债务属于邱立娟与岳凤东共同债务,现于满财要求邱立娟对(2013)平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饲料款39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立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立娟对(2013)平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饲料款三万九千二百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邱立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欢人民陪审员 何会银人民陪审员 王胜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