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纯平与程良秋、程纯会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纯平,程良秋,程纯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程纯平,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被告程良秋,男,生于1986年8月15日。被告程纯会,男,生于1946年2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纯平诉被告程良秋、程纯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纯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纯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程纯平负担。审 判 长 刘大辉代理审判员 熊刚喜人民陪审员 杨梅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华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