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力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力,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61号原告:马力,男。被告:陈涛,男。原告马力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陈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上载明今借到马力2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上述款项至今未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涛向原告马力借款200000元,该事实有原告马力出具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为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未载明具体还款期限,原告马力有权随时主张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涛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力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60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华代理审判员 周陶欣人民陪审员 荣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媛媛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