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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武灵镇大作村人,捕前住该村772号。2006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8年,2012年10月减刑释放,2015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广灵县看守所。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0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拉着袁某和白某某来到广灵县作疃乡将官庄村,白某某用钢筋剪剪断赵某某家的街门锁,三被告人进入院内盗窃绵羊三只,后盗窃的绵羊被白某某卖掉,被盗三只绵羊价值为2100元。2、2015年1月23日10点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拉着袁某和白某某,来到广灵县加斗乡西留疃村,白某某用钢筋剪剪断仝某某家街门锁,三被告人进入院内盗窃山羊16只、绵羊2只,后盗窃的山羊和绵羊被白某某卖掉,马某某获赃款1300元。被盗18只羊价值13300元。3、2015年2月14日下午,白某某开其黑色尼桑轿车拉着被告人马某某和袁某,来到广灵县南村镇南村村,白某某用钢筋剪剪断王某某家街门锁,从王某某家盗取白酒、饮料、罐头等物品,随后白某某又用钢筋剪剪断王某某邻居薛某某家院门锁,白某某和袁某进入家中,从薛某某家盗取黑木耳两袋和银质项链一条。4、2015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其黑色桑塔纳轿车拉着袁某和白某某,来到广灵县蕉山乡杜庄村,三人翻墙进入张某家中盗窃现金240元,240元现金被白某某拿走,随后三人又进入赵某某家中,从赵某某家中盗窃蚕丝被一条,价值200元,后盗窃的被子被白某某拿走。5、2015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拉着袁某和白某某,来到广灵县蕉山乡杜庄村,白某某用钢筋剪剪断黄某某家街门锁,后三人从黄某某家盗窃银质项链一条和橙子一箱,经广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橙子价值为27元,被盗物品价值227元;后白某某用钢筋剪剪断刘某家街门锁,从刘立家盗窃一个微波炉和一个铜手镯,经广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微波炉价值750元,被盗物品价值770元;三被告人后从刘某家翻墙进入贾某某家,从贾某某家盗窃5条零8盒香烟,721公斤黍子,两瓶原浆白酒,两箱饮料,一箱八宝粥,一盒蛋白质粉,经广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烟价值346元,黍子价值3749元,白酒价值27元,饮料价值88元,八宝粥价值32元,蛋白质粉价值158元,被盗物品价值为4400元。以上所盗窃物品总价值为212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赵某某、仝某某、薛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贾某某、黄某某、刘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表、情况说明、指认笔录及照片、违法犯罪记录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袁某、白某某盗窃财物价值212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始至2017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还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白宏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森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