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娟与被告龙智超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娟,龙智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陈春娟,女,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被告:龙智超,男,委托代理人:曲文学,原告陈春娟与被告龙智超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受理,2015年7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被告龙智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曲文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春娟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龙思怡,现年3周岁。双方于2015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女龙思怡归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到内蒙古打工,经常不在家照顾孩子,由爷爷和奶奶照顾,他们年龄较大,对孩子照顾不周,被告又不在身边,孩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婚生女龙思怡归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龙智超辩称:我与被告是2015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履行协议;婚生女的抚养权归我,我放弃了家庭共同存款5万元;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我在外打工也是正常的;原告现居无定所,又无工作,身体还有残疾,孩子由原告抚养不利于成长。因此,我不同意婚生女龙思怡归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龙思怡,现年3周岁,2012年8月16日生。原、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1、婚生女龙思怡抚养权归龙智超所有,陈春娟不承担抚养费,每月可探视3次;2、夫妻共同存款归陈春娟所有:3、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婚生女龙思怡归原告抚养。因双方离婚时间较短,且协议离婚,被告亦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龙思怡归被告抚养为宜。对原告陈春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春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