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明与天津市红日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天津市红日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日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5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盛庆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日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丽劳人仲字(2014)第32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日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44184.66元。现被执行人天津市红日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丽劳人仲字(2014)第329号仲裁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