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330号。法定代表人王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国栋,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洪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梅永红,市长。委托代理人杜中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飞,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762元减半收取647381元,由原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爱华审 判 员 刘卫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