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马某,女,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周某,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