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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马某,女,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周某,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