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袁某,女,汉族,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被告马某,男,回族,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现下落不明(未到庭)。原告袁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我与被告1991年12月在龙树镇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婚后双方所生两个孩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还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后被告2000年因打架在逃,至今杳无音讯,现分居已15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马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袁某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所生小孩马某甲、马某乙及被告马某的基本身份信息;3.证明,欲证明原、被告属事实婚姻,被告马某因涉嫌犯罪于2000年1月8日出逃在外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现已分居15年之久。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系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证明力,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读书期间自由恋爱认识,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马某甲(1993年3月25日生)、长女马某乙(1995年11月20日生),现已成年。婚后被告马某因涉嫌犯罪于2000年1月8日出逃在外,至今下落不明,夫妻现已分居15年之久。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读书期间自由恋爱认识,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双方婚前不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马某因涉嫌犯罪于2000年1月8日出逃在外,至今下落不明,夫妻现已分居15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被告没有到庭,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法查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永兴代理审判员 赵全能人民陪审员 蒋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符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