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薇与邸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宁薇,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执行人邸昂,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薇与被执行人邸昂民间借贷纠纷(2015)北法执字第19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邸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商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