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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旭高、房仲贤、邓雪莲、房南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房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原告某某,男,汉族,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房某某,男,汉族,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房某某,男,汉族,1964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