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军买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法定代表人马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黄河沿**号502。申请执行人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335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建军名下银行存款439758,扣除执行费6400元后将案款433358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震旦纪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收条,且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