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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礼泉县城北社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礼泉奥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泉县城北社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礼泉奥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礼泉县城北社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改生,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礼泉奥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93049-0。住所地礼泉县城关镇永平村。法定代表人赵瑞,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礼泉县城北社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礼泉奥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礼泉县城北社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礼泉县城北社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泉县城北社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礼泉县城北社区北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 王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