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吉琴与被告徐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琴,徐天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徐吉琴。被告徐天喜。原告徐吉琴与被告徐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吉琴所提供的被告徐天喜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被告徐天喜。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与原告徐吉琴谈话,原告徐吉琴称被告徐天喜现不在家,其不知道具体在什么地方,也没有徐天喜的联系方式和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吉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全额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4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