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学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人民政府、薛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学,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李生学,男,汉族。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任东营,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学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人民政府、薛云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依法裁定被告先予支付李生学工程款680000元。本院认为,李生学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鑫瑶煤矿、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人民政府先予支付680000元,暂将该笔款项封存于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忠义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焦秋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水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