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与娄培盖追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娄培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527号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法定答辩人:冯永海。委托代理人:张学凡。被告:娄培盖。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诉被告娄培盖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娄培盖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还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容卫生管理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大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