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恢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伟峰与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峰,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峰。被执行人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港路351-8号。法定代表人吕衡,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伟峰与被执行人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思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衡高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思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