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蒋金莲与陈高亮、冯晴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蒋金莲,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兴塘行政村上姚自然村。被执行人:陈高亮,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被执行人:冯晴红,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本院在执行蒋金莲与陈高亮、冯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传海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