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顺川与袁中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川,袁中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231-1号原告刘顺川,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玉省。被告袁中山,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川诉被告袁中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中山对原告与杨家集乡二铺村委二铺所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提起了确认部分无效民事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王成康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吕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