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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恢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武志强、杨翠娃、杜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武志强,杨翠娃,杜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恢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志强,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翠娃,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志良,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4)西莲证经字第14347号执行证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武志强、杨翠娃、杜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274962.37元及利息17649.93元,执行费429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由案外人李建平替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剩余本金4962.37元及利息17649.93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暂缓偿还,执行费42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2014)西莲证经字第14347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