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玛努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玛努其其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石德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彦,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增祥,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理。被告玛努其其格,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玛努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588元。审判员 赵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