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执字第007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冰阳与牛方美、秦远生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阳,牛方美,秦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7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冰阳,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牛方美,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秦远生,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00)田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秦远生的银行存款(或证券账户内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房秀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