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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民与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王新民,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陈艺清,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华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蔡华山,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福利,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蔡达,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王新民与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民委托代理人陈艺清,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李福利、蔡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王新民诉称,被告李福利、蔡达向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原石狮市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承包经营KTV。2013年4月5日,原告受雇到该KTV担任DJ工作,工资按每小时30元计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李福利、蔡达拖欠原告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2385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李福利、蔡达催讨未果。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将KTV违法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被告蔡华山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四被告立即共同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385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名称是在2015年6月由石狮市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变更的,原公司法人庄振兴。本案跟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无关系,原告是被告蔡达、李福利所雇佣,应该由他们解决或者是原公司,即石狮市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蔡华山辩称,本案跟被告蔡华山没有关系,意见同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一致。被告李福利辩称,原告在KTV担任DJ,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均是口头协议。客人自己联系原告过来上班,并给原告小费为主,小费最低是1000元。客人支付了消费款项后,KTV会根据原告的表现发给奖金,奖金不等,每小时25元不等,不存在工资的说法。如果客人没有支付消费额,就不存在奖金。奖金是不定时发放,原告是当天上班当天晚上结清待遇。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原石狮市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跟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没有关系)的账目没有收上来,原告奖金是不存在的。现在为了解决纠纷,原石狮市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的法人庄振兴愿意按奖金大概每小时12.5元发放给原告,计算奖金时间是原告诉称的时间,奖金总额是原告诉称金额的一半。被告蔡达辩称,根据石狮市行业潜在行规,DJ上班是以客人给的小费为主,最低1000元。另外,公司会根据原告的表现,比如没有打破公司东西或者音响设备损坏情况等发放奖金,但是发放奖金的前提是客人必须支付了消费额,即已经买单了。客人支付给原告的小费,原告都自己收取,原告的收入主要就是客人给的小费。经审理查明,原石狮市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设立(自然人独资),被告蔡达、李福利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向原石狮市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承包该公司的KTV部门。被告蔡达、李福利承包期间,原告在该KTV从事DJ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按原告提供DJ服务的小时数计发奖金,201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该劳资纠纷。2015年4月9日原石狮市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蔡华山,2015年4月27日原告向灵秀镇外口办要求处理劳资纠纷,2015年4月29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裁定,于2015年5月1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被告身份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调查笔录、情况报告单、录音和视频、酒水单、狮劳仲案不字(2015)第1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福利、蔡达作为雇主相对于原告而言,更容易掌握原告的具体劳动报酬发放情况,但被告李福利、蔡达未向本院提交原告确认的每小时工资及具体劳动报酬收入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工资按每小时30元计算及工资总额为21090元。被告李福利、蔡达提供的2015年挂账单为单方制作,未经原告签字确认,且与本案工资的处理不具有关联性,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审查。被告李福利、蔡达经原告催讨后,未按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李福利、蔡达支付拖欠的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2109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同时该纠纷不是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故原告要求被告石狮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蔡华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利、蔡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王新民工资2109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王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王新民负担23元,被告李福利、蔡达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