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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英明与陈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明,陈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陈英明,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吴海涛,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为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吴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还清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及评估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英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乐艺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