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267号申请人: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百善镇徐楼村。组织机构代码:59427174-7。法定代表人:胡广济。被申请人: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顺河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2600-6。法定代表人:张振。申请人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宿州中心支行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路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宿州中心支行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胡伟所有的位于濉溪县虎山路东侧.澥河路南侧房产一处(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