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姜海燕与姜瑞、焦裕静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燕,姜瑞,焦裕静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姜海燕,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姜瑞,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焦裕静,女,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燕诉被告姜瑞、被告焦裕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燕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瑞、被告焦裕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燕撤回对被告姜瑞、被告焦裕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海燕承担。审判员 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