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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姜海燕与姜瑞、焦裕静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燕,姜瑞,焦裕静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姜海燕,女,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姜瑞,男,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焦裕静,女,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燕诉被告姜瑞、被告焦裕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燕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瑞、被告焦裕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燕撤回对被告姜瑞、被告焦裕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海燕承担。审判员  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