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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与刘玲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刘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旭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莉,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培英,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玲。委托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玲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