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袁洪智与蒋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智,蒋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394号原告袁洪智。被告蒋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智诉被告蒋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袁洪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帐号的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