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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孟济与苏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孟济,苏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谢孟济。被执行人苏小玲。本院在执行谢孟济申请执行苏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小玲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款项;另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据此,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法执字第179号案的本次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凤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