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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和县新桥中心幼儿园、陶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县新桥中心幼儿园,陶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杨校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新桥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被告:陶杨,男,成年,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县新桥中心幼儿园、陶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