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明与被告万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明,万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朱小明,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理澎,江苏秦理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举云,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原告朱小明诉被告万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明的委托代理人秦理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举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小明诉称,2011年4月10日,万举云找到原告朱小明,由于做工程缺资金,想借贰拾万元并承诺还钱时支付一些利息,原告考虑双方关系一直不错,所以答应对方。2011年4月15日,朱小明和对方万举云联系钱已准备好,可万举云称借拾万元就够了,2011年4月16日,万举云到朱小明处拿走了拾万元并打了一张借据承诺半年后归还,可到了2011年10月底,被告不是今天拖明天,就是电话关机,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壹拾万元正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举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周坤从银���取款200000元借予朱小明,朱小明又出借100000元给万举云,万举云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上书“今借到朱小明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其后,万举云一直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借据一张,银行取款记录一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万举云向朱小明借款100000元有万举云出具的借条及相关银行取款记录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万举云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万举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举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小明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万举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陈 飚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