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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孔利利与王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孔利利,女,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王光同,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孔利利与王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了(2014)泽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王光同于2015年3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孔利利人民币25000元(已支付5000元),孔利利再产生相关治疗费用王光同不再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光同承担。到期后王光同未履行,孔利利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光同已将赔偿款履行完。申请执行人孔利利已将赔偿款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47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01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