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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0日,汉台区人。被执行人苟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4日,汉台区人。苟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在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99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陈某某9900元及利息(以实际逾期时间计付);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2015年6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5年8月4日被执行人已交纳案款2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按约正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199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苟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雄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