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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根与潘会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潘会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黄根。委托代理人:王继跃,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根与被告潘会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2541元,由原告黄根负担。审 判 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森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