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陇西县供电公司与沈菊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西县供电公司,沈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陇西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被执行人沈菊英,女,1967年3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陇西县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菊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陇西县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查询结果,其亦认可。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