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曹××,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曹××负担。审判长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