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许应君、程晅栋与程晅栋、张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应君,程晅栋,张靓,蒋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683号原告:许应君。被告:程晅栋。被告:张靓。被告:蒋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应君与被告程晅栋、张靓、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应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许应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