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东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东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仲豪。被告曾东恒,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原告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七宗案件按撤诉处理。本七宗案件案件受理费合计350元(原告已预交175元),由原告承担87.5元,依法向原告退回87.5元。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苌 远 更多数据: